商標的態樣

資料來源 : 各品牌官網

什麼是商標

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商標權利若非權利人拋棄或已成為市場業界所通用名稱或標章而喪失識別性外,可一再延展使用其權利。

就例示的商標態樣逐一說明如下:

(一)文字:泛指可辨識的各種語言文字及字母,包括有意義及無意義的文字或詞彙等。

(二)圖形:泛指由點、線、面集合成的圖樣,例如人物、動物、植物、器物、自然景觀或幾何圖形等。圖形之設色可為彩色或為墨色,也可為平面或為立體影像所呈現的平面圖形。但傳統所稱平面的圖形商標,不論是否有施以顏色或是否以具立體效果的平面圖形作為商標,皆與下述非傳統商標的顏色商標或涉三度空間的立體商標態樣不同,所保護的商標內涵也不相同。

(三)記號:泛指一切標記或象徵的符號,如十、一、×、÷、%、音樂符號、數字或特殊符號等所構成。

(四)顏色:指由單一顏色或二種以上的顏色組合標識,係以單純的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識別,而不含特定形狀的圖形外觀。是若以單一顏色或顏色組合作為商標,雖使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或服務的裝潢設計外觀的全部或一部分,其顏色必須單獨足資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五)立體:泛指具有長、寬、高三度空間的立體形狀,可能的態樣包括商品本身之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等。

(六)動態:泛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而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動態商標所欲保護者,為該動態影像所產生整體的商業印象,已足使相關消費認識其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者而言。

(七)全像圖:亦稱雷射圖或全息圖(Hologram)。全像圖商標指以全像圖作為標識的情形,而且該全像圖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全像圖是利用在一張底片上同時儲存多張影像的技術(全像術),而呈現出立體影像,可以是數個畫面,或只是一個畫面,依觀察角度不同,並有虹彩變化的情形。全像圖常用於紙鈔、信用卡或其他具價值產品的安全防偽,也可能被利用於商品包裝或裝飾。

(八)聲音:單純以聲音本身作為標識的情形,係以聽覺作為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方法,聲音商標可以是音樂性質的商標,例如一段樂曲或一段歌曲,也可能是非音樂性質的聲音,例如人聲所為的口白或獅子的吼叫聲,而該聲音本身已具備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

(九)聯合式:係指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之各種組合而成的標識。例如「文字」可以與圖形或記號組合成聯合式平面商標,亦可與聲音相結合而以動態變化過程作為聯合式商標。

商標註冊種類
商標註冊保護的權利客體為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及團體商標權 4 種,定義及案例說明如下:

商標
商標主要功能是在營業或交易過程中,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並和他人的 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

證明標章
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之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之標識,由具有證明能力之法人、團體或政府機關取 得註冊,於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符合使用規範書所定條件時,同意該他人將標章使 用於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 80Ⅰ、81Ⅰ)。 證明標章與商標不同,在於證明標章並不是由證明標章權人使用,而是由經證明 標章權人同意的人,因為他/她的商品或服務符合證明標章使用規範書所訂定的 條件,才可以使用該證明標章。

團體商標
團體商標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之商品 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之標識(商 88Ⅰ)。 團體商標係提供予團體會員使用,作為商品或服務源自特定團體會員的標識,得 額外對於商品或服務的品質、地理來源或其他特性為要求。團體商標一旦獲准註 冊,團體會員就可依團體商標使用規範書所訂的條件,使用該團體商標。

團體標章
團體標章,指具有法人資格之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之會籍,並 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之標識(商 85)。團體標章不是在商業或交易上使 用於商品或服務,而是用以表彰特定團體的會員身分,藉以告知公眾該團體標章 使用人(亦即團體會員)與該團體有所關連。團體標章一旦獲准註冊,團體會員 就可依團體標章使用規範書所訂的條件,使用該標章以表彰其會員身分。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