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

目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法律包括:專利法(發明、新型、新式樣)、商標法(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等)、著作權法(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的部分)。自1990年代迄今為止,我國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智慧財產權法律為符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的規範,經過幾次重大修正及立法,大致上已符合TRIPS對於WTO會員國所要求之智慧財產權保障的條約義務,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相當完整。

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

PCT 專利合作條約

PCT 申請最大的好處

1.是合格國際專利申請案與向各指定國提出之國內申請案具有同等效力。
2.申請人可以先用單一語文及最少的申請費取得各指定國之專利申請日。
3.有30個月的充裕時間仔細考慮要進入國家階段之會員國,與準備各國翻譯文件及規費。

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下之馬德里體系( Madrid system,全稱 the Madrid system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全稱為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體系),包括《巴黎公約》中關於商標國際保護的補充,《馬德里議定書》,以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體系旨在方便商標在世界各個不同法體中進行註冊,馬德里體系是在全球範圍內註冊和管理商標的便捷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解決方案,提交一份申請並支付一組費用即可在多達125 個國家/地區申請保護,通過一個集中系統修改、更新或擴展您的全球商標組合。

智慧財產權

依據1967 年 成立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 ( 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的規定,智慧財產權包括:

(1) 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
(2) 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
(3) 人類之任何發明。
(4) 科學上之發現。
(5) 產業上之新型及設計。
(6) 製造標章、商業標章及服務標章,以及商業名稱與營業標記。
(7) 不公平競爭之防止。
(8) 其他在產業、科學、文學及藝術領域中,由精神活動所產生之權利。

因此,所謂「智慧財產權」,可說是各國法律為了保護人類精神活動成果,而創設各種權益或保護規定的統稱。因為這些權利都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無形」的權益,一般也會稱為「無形財產權」或「無體財產權」。

一般校園中常見的智慧財產權,例如:學校教授在實驗的過程中,發現一種新的材料,可提昇太陽能電池的蓄電效能,除了有學術上的成就之外,也可以就這個「發明」,向各國政府申請「發明專利權」,若有部分技術沒有申請專利,但有適當的保密,也有可能屬於營業秘密法保護的「營業秘密」;老師上課的授課內容、學生的報告則是屬於「著作」,於創作完成時起就受著作權法保護;個人電腦在執行操作系統或應用軟體所顯示的「Microsoft」、「Apple」、「Java」等字樣,則是受到商標法保護的「商標權」,一般看到會在商標文字或圖樣右上方標示R的字樣,就是說明這個商標是已註冊(registered);若是農學院的系所有培育出新的水果或糧食的品種,則可對其命名並申請品種權,還可能取得種苗權,可以出售種苗來獲利。隨著學校、政府與產業間的互動日益頻繁,許多校園都會安排智慧財產權相關的講題,讓教職員生更能掌握智慧財產權的概念。

至於著作權,則屬於前述「成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中所提到的「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及「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以及廣播」的部分,也就是智慧財產權的其中一種。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定義,著作權是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等三種權利。)及著作財產權(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等)。而「著作」則是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我們可以說「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用以保護「文藝性」創作或者是文化創作的主要方式,也是著作權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同之處。舉例來說,一種符合人體功學的電腦滑鼠,由於是屬於「實用性」的精神創作,不是「文藝性」的,因此,不會以著作權來保護,比較適合的方式是以「專利權」的方式來保護;而張大千先生的水墨畫、張愛玲女士的小說等文藝性質濃厚的創作,就會以著作權來保護。

一般常見的著作包括:詩詞、散文、演講(語文著作)、詞、曲(音樂著作)、漫畫、水彩畫、油畫(美術著作)、地圖、工程圖(圖形著作)、電影、動畫(視聽著作)、戲劇、舞蹈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等(可參考第1篇第9題有關著作種類的介紹)。在校園中,著作權更是行政、教學及研究活動關係最密切的智慧財產權。例如:行政人員使用電腦軟體,必須取得合法的授權;老師的上課內容若引用他人著作,須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老師或學生的授課或報告內容,則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語文著作」;學校發行各種學術期刊,必須要將作者的著作授權處理妥當;圖書館採購資料庫或進行數位化,更與著作權息息相關。

總的來說,智慧財產權是國家對於人類精神活動成果保護的權益總稱,但我國法律中並沒有一部法律叫「智慧財產權法」,而是由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營業秘密法等法律分別就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而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屬於智慧財產權中對於「文藝性」或「文化層面」精神活動成果的保護,是與人民日常生活關係最密切的智慧財產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