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延展

商標註冊申請需歷經審查,並符合商標的註冊要件,申請人才取得商標權利。商標權期間為10年,但期間屆滿後仍有繼續使用註冊商標的意思者,應依商標法規定申請延展註冊,每次延展為10年,且無延展次數的限制,使持續有使用的商標,得永續享有其註冊權益。為防止商標權未延展註冊而當然消滅,應特別注意法定申請延展的期間,避免因重新申請註冊時可能衍生不必要的爭議。

申請延展的法定期間

考慮商標權利取得及維護不容易,商標法特別給予權利人優惠申請延展註冊的期間,即商標權期間的延展,可以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前6個月內至屆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提出申請,應繳納2倍的費用。但只要商標權人完成延展註冊,商標權均可自商標權期間屆滿日後起算,並不生權利中斷的問題。

申請商標延展註冊的申請日,早於專用期間屆滿前6個月者,或晚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者,依法都不受理,並退還規費,申請期間的判斷原則說明如下:

一、申請延展註冊法定期間的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如果在次日/上班日提出申請者,視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

二、延展期間為法定不變期間,除有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遲誤,可以申請回復原狀者外,延展期間經過後即不得提出延展申請。

三、申請資料無法顯示在商標權屆滿日前提出申請者,應補繳不足的規費,或舉證在商標權屆滿日前已經提出申請的證明。

四、如果是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者,可以郵寄地郵戳所載日期為申請日。

五、延展申請日晚於商標權屆滿日期,延展規費滙款日期如果在商標權屆滿日之前,視為在屆滿日前提出申請。

延展商標註冊的權利範圍

商標權人可以就註冊商標指定商品或服務的全部或部分申請延展註冊,如果已無繼續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務,可以放棄延展註冊,僅就有繼續使用的部分商品/服務申請延註冊,並注意於申請書上勾選延展註冊的範圍,原註冊指定的商品/服務名稱,因現行法律規定,有配合修正之必要者,將更新名稱後准予延展註冊,以利明確。

一、 全部商品/服務
商標權人勾選全部商品/服務名稱延展者,申請書毋庸填寫欲延展的商品/服務名稱。

二、部分商品/服務延展
若商標權人勾選部分商品/服務名稱延展者,不得增列或逕行變更商品/服務名稱,且依原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名稱,就不欲延展者逐一刪減;例如:原指定使用商品為「中藥、西藥、衛生醫療補助品」,得刪減其中的「中藥」商品,僅就「西藥、衛生醫療補助品」申請延展。應注意的是,如果想將指定的「衛生醫療補助品」減縮為「冰枕、眼罩、耳塞」等具體項目,則需另案辦理商品減縮的變更,由商標審查人員確認是否符合原指定商品或服務範圍,非屬於延展註冊申請時得同時變更事項。

最後,要特別提醒的是,為便利權利人即早確認註冊商標權期限的延續,商標延展註冊並不需就商標有無真實使用為實質審查。但商標權人註冊後,依法自應確實使用商標以保障權益,並避免有構成廢止註冊的情形(詳商標爭議)。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