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T 專利合作條約

國外專利申請的四個方式

在選擇欲獲得保護的國家後﹐則可選擇進行申請的方式。目前有四個各有其優缺的方式:
  1. 在巴黎公約或其他同等國際協定之下﹐直接在單一國家提申當地國專利申請案;因台灣並非巴黎公約的會員國﹐若欲申請與我國有專利申請日優先權互惠之外的國家﹐可考慮於巴黎公約會員國(如:中國)同時申請。
  2. 直接在欲獲得專利的國家提申申請﹐卻不主張優先權。
  3. 利用「專利合作條約」(PCT)於一國家提申「國際申請案」(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後﹐屆於相關截止日之前﹐提申其他各國專利申請。
  4. 於「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提申一件歐洲專利申請案﹐該「歐洲專利」獲准之後﹐在所有指定的「歐洲專利公約」 (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國可轉換成其他歐洲會員國的專利。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 專利合作條約

「PCT」是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縮寫,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被認為是專利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有意義的進步指標。 PCT 是由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中的國際局所管理,是一個方便申請人獲得眾多外國專利保護的國際性條約。該條約於 1970 年簽署並於1978 年生效,目前有 153 個會員國,會員國包括世界主要國家,如美國、日本、加拿大、中國、韓國、德國、法國、英國及眾多開發中的國家等,幾乎含蓋了全世界所有實施專利制度的國家。這是一種「國際專利申請制度」而非「國際專利授權制度」,故不存在「PCT國際專利權」。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1994年加入PCT,目前台灣則尚未加入。所以台灣的發明人若要藉由PCT的專利申請制度,進而取得多國的國外專利保護時,則可請台灣的專利事務所協助,透過先行送件申請中國大陸專利,再以中國大陸的專利申請日作為PCT的優先權日即可,這是一種變通的方法。

PCT申請分成國際階段(international phase)國家階段(national phase)
「國際階段」指的是向PCT受理局(包括WIPO國際局及有受理PCT國際申請案之會員國專利局)提出國際專利申請案(international paten application),主要處理認定國際申請日、國際檢索、國際公開和初步審查等程序。接下來,申請人必須向其所有欲尋求專利保護之各指定國專利局提交該國規定之翻譯本及規費,申請進入「國家階段」(一般為最早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但須視各國具體規定),由各國專利局依照其國內專利法規定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准予專利權。

換言之,PCT申請案不是由單一的國際組織進行專利要件實體審查及授予單一專利權,而是由各國專利局實體審查及授予專利權。

PCT 申請最大的好處

1.是合格國際專利申請案與向各指定國提出之國內申請案具有同等效力。
2.申請人可以先用單一語文及最少的申請費取得各指定國之專利申請日。
3.有30個月的充裕時間仔細考慮要進入國家階段之會員國,與準備各國翻譯文件及規費。
相對於此,如果是主張巴黎公約之國際優先權,則必須在第1次申請日後12個月內,依各國規定準備好申請日所需文件並提出專利申請。

何謂優先權日?

優先權可分為國際優先權國內優先權二種。

以在我國以外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會員提出之申請案為基礎案,據以主張優先權者,稱為國際優先權。

以在我國提出之申請案為先申請案,據以主張優先權者,稱為國內優先權。

無論是國際優先權或是國內優先權,後申請案皆能以其基礎案或先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應以優先權日為準;如果是發明專利申請案,應自最早優先權日後18個月公開;如果是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應自最早國際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

何謂國際優先權?

申請人在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稱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外國第1次申請專利,以該外國申請之專利申請案為基礎,於12個月(設計為6個月)期間內在我國就相同技術申請專利者,申請人得主張該外國專利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作為判斷該申請案是否符合新穎性、擬制喪失新穎性、進步性及先申請原則等專利要件之基準日,此即國際優先權。

何謂國內優先權?

申請人基於其在國內先申請之發明或新型專利案(以下稱先申請案)再提出專利之申請者(以下稱後申請案),得就先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發明或新型,主張優先權,此即國內優先權。目的係為使申請人於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後,可以該先申請案為基礎,再進行改良或合併新的請求標的而提出後申請案,且能就先申請案已揭露之技術內容享受和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此種改良或新的請求標的,當以修正的方式在先申請案中提出時,常會被認為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而全案不予專利,但倘若運用國內優先權,則仍有機會併在1個申請案中申請,從而可取得總括而不遺漏之權利。此時後申請案已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將以優先權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未揭露於先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則以後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專利要件審查基準時點。簡言之,國內優先權制度,是以一件或多件本國申請案為基礎案(即先申請案),使申請人得將各該申請案彙整為一件,並加入新的事項再提出申請,而得享有與國際優先權相同之利益。惟應注意者,設計並無國內優先權之適用。

國際優先權應如何主張?有何期間限制?

(1)如何主張:
主張國際優先權必須在申請同時聲明國外第1次申請日及受理之國家(WTO會員)及案號。如有主張複數優先權者,各項優先權基礎案均應聲明。若主張複數優先權之申請日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WTO會員均相同者,仍須逐項載明欲主張之基礎案資料,否則依其載明之項數認定主張幾項優先權。

(2)期間限制: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如已向WTO會員或與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國家(WTO會員)第1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其國外第1次申請專利之日起12個月內(設計為6個月內)向我國申請專利(以計算至我國取得之申請日為準),就可以主張國際優先權,且應注意在最早優先權日16個月內(設計為10個月內),檢送外國或WTO會員政府受理該申請案的證明文件正本。

全國法規資料庫 專利法 條文內容

第 28 條
  1.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向中華民國申請專利者,得主張優先權。
  2. 申請人於一申請案中主張二項以上優先權時,前項期間之計算以最早之優先權日為準。
  3. 外國申請人為非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之國民且其所屬國家與中華民國無相互承認優先權者,如於世界貿易組織會員或互惠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營業所,亦得依第一項規定主張優先權。
  4. 主張優先權者,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準。

第 29 條

  1. 依前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聲明下列事項:
    (1)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日。
    (2)受理該申請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
    (3)第一次申請之申請案號數。
  2. 申請人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檢送經前項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
  3. 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之規定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
  4. 申請人非因故意,未於申請專利同時主張優先權,或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視為未主張者,得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申請回復優先權主張,並繳納申請費與補行第一項規定之行為。

資料來源:

  •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全國法規資料庫